【行业资讯】业主、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的关系
在小区里,业委会和物业公司一直是绕不开的话题。有人骂物业是吸血鬼,也有人说业委会是摆设。可当问题真正出现时,业主往往一头雾水:到底是谁应该负责?
“物业突然断水断电,说是业委会没交费!”
“业委会要换物业,结果垃圾堆成山没人管…”
“两边天天扯皮,最后吃亏的还是我们业主?”
一、为什么受伤的总是业主?
1.权力边界模糊,业主成“人质”。
物业:“业委会不批钱,我只能停服务!”
业委会:“物业账目有问题,必须换掉!”
真相:双方用“极端手段”互相施压,最终瘫痪的是小区日常运维。
2.利益纠葛下的“暗战”。
案例:某小区业委会主任被曝私下收物业“好处费”,导致业主联名罢免。
数据:超60%物业合同纠纷涉及公共收益分配(如广告费、停车费)。
3.信息不透明,业主“被代表”。
“物业费说涨就涨?”“维修基金用在哪了?”
——业委会和物业互相甩锅,业主却拿不到关键证据!
二、血泪案例:一场“斗争”毁掉一个小区。
北京某高端小区真实事件:
冲突起因:业委会指控物业贪污百万电梯广告费。
激化过程:物业拒交账目,业委会发动业主拒缴物业费。
结局:
→ 保洁、保安罢工,垃圾堆积引发疫情风险。
→ 房价3个月跌15%,业主集体维权报警。
教训:没有赢家的战争,最终代价由全体业主承担!
三、业主自救指南:如何避免成为“炮灰”?
原则:对事不对人,用规则说话!
1.要求双方公开“底牌”。
物业必须公示:合同条款、收支明细、服务标准。
业委会必须公开:会议记录、投票结果、决策依据。
(附《民法典》第943条:业主有权查询所有相关资料)。
2.建立“业主监事会”。
由非业委会成员组成,独立监督物业和业委会。
定期召开听证会,现场质询关键问题。
3.引入第三方“裁判”。
街道办/居委会:协调双方谈判,确保程序合法。
专业审计机构:彻查物业账目,堵住资金漏洞。
法律顾问:解读合同条款,避免“拍脑袋”决策。
四、终极警示:警惕这3种危险信号!
业委会和物业频繁互相发“红头文件”。
业主群分成两派互相攻击,没人讨论解决方案。
小区服务明显滑坡,但双方只顾推卸责任。
记住:业委会和物业本该是“合作伙伴”,而非“死对头”!
五、业委会职责仅限物业管理,其他事宜均为越权
国务院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第十九条明确定义了业委会的职责:“业主大会、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,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,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。”
六、业委会与业主是代表关系,不是雇佣关系
很多业主遇到问题就找业委会委员,认为业委会理所当然地应该解决。其实业委会及其委员与单个业主并不存在雇佣关系,即使是业委会职责范围内的事情也要走正常流程、按章办事,对于职责外的、无礼的、过分的、超出正常流程的要求,业委会及其委员有权拒绝。
业委会对外面对物业公司、社区、政府部门等相关方时是代表全体业主,而不是代表某个人、某个团体,此时业委会需要维护的是全体业主利益。对内面对某个业主时,业委会代表的是大多数业主而不是全体业主,维护的是大多数业主利益而不是个别业主利益。
在少部分业主提出要求时,业委会不能将少部分业主与全体业主等同,应首先考虑这些要求是否侵害了更多数业主的利益,切不能为了满足少部分业主甚至个别业主利益,却忽视了大部分业主利益,偏离了业委会的宗旨。
七、小区业主有问题应该找先谁?
业主反馈物业管理问题应按照规章流程,有问题应先找物业公司,物业公司首先自行解决,解决不了或者超过其权限再向业委会汇报以寻求支持。在物业管理具体事务中,物业公司在前,业委会应该在后。
如果凡事先找业委会,业委会就会变成前台部门,这不符合业委会的职责定位。
业委会一旦变成前台部门,直接面对业主,与业主最先正面接触,业主与业委会就很容易产生矛盾,业委会将逐渐陷入“人民战争”,最终下场可想而知。
因此,业委会应只接受业主合理化建议、物业管理不力的投诉,其他日常事项业主应该先找物业。
建议、物业管理不力的投诉,其他日常事项业主应该先找物业。
八、业委会与物业公司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,不能事必躬亲
业委会职责就是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。
监督就需要对监督事宜制度化,制度应先行。业委会与物业公司更像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关系。事前的策略、思路、方案制定以及事后的监督机制,可以由业委会主导,但最好与物业公司共同商定,毕竟之后的具体操作层面要由物业公司负责执行。
很多业主把物业公司看成是业委会的对立面,认为业委会就应该和物业公司斗争。恰恰相反,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并非敌对关系,殊途同时,最终目标都是要把物业管理工作做好,其关系更多的是合作关系。
物业公司在具体工作中常常会有个别业主不配合,如果物业公司无过错,业委会就应该旗帜鲜明地支持物业公司的正当行为,绝不拉偏架。
政府相关部门与业委会是指导与被指导、监督与被监督、相互配合关系
有些业主认为,自己小区的事情与政府相关部门无关,政府相关部门无权“指手画脚”,这只能说明他们缺乏法律观念和守法意识。
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: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,业主大会、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,支持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工作,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。”
政府相关部门指导和监督业委会工作是其法定职责,而且业委会必须接受其指导和监督。因此,业委会会议前应该通知政府相关部门,会后决定也应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,重大事项还应向政府相关部门汇报并征求其意见。
除了物业管理外,积极配合支持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也是业委会的法定职责。需要注意的是业委会是配合者而非主导者,业委会并不主导非物业管理事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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